| 山西推出专项资金增强工业经济运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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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6 09:52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为加强宏观调控,增强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能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6月15日,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有关意见精神出台了《山西省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单个企业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金融危机下省财政筹集的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以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紧张,增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力而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专项资金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带动银行资金投向工业经济。
据了解,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两种支持方式。贴息额度根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确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停产的、产业带动性强、吸收就业岗位多、产品有市场,且对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骨干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采取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但对直接补助的总资金规模要严格控制,而且单个企业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金额不高于30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我省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优先考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承担城市供气、供热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保障民生需求;支持对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骨干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稳定财政收入;支持有市场、富有竞争力的企业,发挥优势,抢占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拉动经济增长;支持因市场变化陷于困境、暂时困难的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须按属地原则和有关程序申请:市属以下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经委和省属企业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汇总情况及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对获得终审通过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省经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王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