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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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09:38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太原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昨日起颁布执行。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佩证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办事结果的;
(四)接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及时办理的申报材料,不出具回执的;
(五)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一次: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实施办法》规定:对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同级监察部门作出。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出具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应给予诫勉教育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可给予效能告诫。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效能告戒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实施办法》适用于乡、镇(街办)以上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饶文波、颉乐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