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施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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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6 10:19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省政府法制办3月5日出台《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今后,粮食收购、储存、销售都将建立质量档案,经营者在粮食销售时应当出具相关质量检验报告。
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在我省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经营者都必须建立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档案主要记录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并且在粮食销售后要保存至少3年。同时,粮食经营者在储存粮食时,还要对原粮进行定期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明确,粮食经营者在销售粮食时,应当出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或由销售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要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省粮食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实行“随货同行”,因此消费者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环节,都可以要求经营者出具相关报告或复印件。如果对方拒绝出具,消费者可以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判断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隐患,并将对问题粮食进行登记保存,并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张志峰、冯铮) |